如果您拥有的海外公司有一个在美国的子公司,您可以为你们的跨国公司经理或行政主管根据EB-1C申请永久居留或申请L-1A临时工作签证。
跨国公司经理或行政主管
根据EB-1C申请永久居留和申请临时L-1A工作签证的门槛比较相似。对于这两种移民方法,外国公民在他/她申请时的前3年里必须在美国境外的外国公司担任至少1年的经理或主管。并且他/她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便继续以经理或主管的级别为同一雇主或雇主的附属公司服务。
不同于EB-2和EB-3申请,员工使用EB-1寻求移民美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出于这个原因,能使用EB-1移民是极为有利的。然而,移民局仍然需要文件证明(1)受益人在前3年里至少有1年是经理或主管,并将在美国分公司里担任经理或主管,及(2)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存在相关法律规定所需要的关系。
移民与国籍法(INA)的定义
请注意,INA对“管理级别”和“主管级别”的定义可能与您公司的定义不同,所以把你们公司的职务概述与INA的定义相对照是很重要的。移民律师可以帮您确定您的文件是否符合移民局批准的要求。
INA对“管理级别” 的定义是指该雇员主要“管理公司,或公司的某一部门或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 监控其他负责监管、专业技术、或管理之人员的工作,或管理该公司或其中某一部门、分支的核心功能;” 有权雇用和解雇员工,或推荐他们监督的其他员工,以及行使其他人事权力(如批准升职和休假);并且对其权辖内的企业日常运作有自由裁量权。
INA规定“主管级别”是指该雇员主要“指导公司或公司主要部门或职能的管理;”确立该公司或其部门; 有权广泛使用自由裁量做出决策; 并且只需接受上级主管、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示。